QMSR、设计控制
510(k) 豁免并不自动意味着 QMSR 豁免
上市前通知豁免不等于质量体系豁免。两项决定依据法规的不同部分作出,而把两者混为一谈,正是 II 类器械企业迎接审核时拿不出站得住脚的设计文件的最常见原因。
2026年8月 阅读约 6 分钟 Bob Jordan
我们每年都会遇到几次开头一模一样的对话。一家公司销售一款有源治疗器械,属于 II 类。多年前,一位称职的人员判定它无需进行上市前提交,这个结论也是正确的。该产品已经销售了十年,从未出过事故。
然后,某位客户要求签订质量协议,或某家经销商索要技术文件,或审核员安排了一次来访,公司这才发现,“我们不需要 510(k)”回答的,与现在被问到的完全是两个问题。
上市前通知豁免,是关于您在销售前需要提交什么的决定,而不是关于产品背后质量体系的决定。
听起来像一件事的两个独立决定
上市前通知和质量体系要求依据法规的不同部分设立,回答的也是不同的问题。前者问的是,FDA 是否要在您的器械上市前对其进行审查;后者问的是,您是否建立并维持了一个能够安全、稳定地生产该器械的体系。
一款器械可以免于前者,同时完全受后者约束。FDA 对此说得很直接:510(k) 豁免并不意味着器械可以免于遵守标签或质量体系要求。确实存在一项独立且范围窄得多的豁免,可免除大部分 GMP 要求,但它只适用于在 FDA 豁免清单中专门作此标注的器械类型;即便如此,一般记录保存和投诉档案要求仍然适用。绝大多数获得豁免的 II 类器械都没有这样的标注。
因此,对处于这种情况的大多数公司而言,这项豁免免除的只是一次提交,别无其他。它并不免除设计控制、文件控制、过程确认、供应商监督、投诉处理、纠正和预防措施(CAPA),也不免除证明这一切确已发生的记录。
举个实例:电热垫依据 21 CFR 890.5740 被归为附带特殊控制的 II 类器械,该法规在 21 CFR 890.9 所列限制条件下豁免其上市前通知。这句话就是豁免的全部内容,其中没有一个字涉及质量体系。
这并不是只在检查时才有意义的条文细节。质量体系要求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们所防范的失效模式真实存在。一款器械简单到可以跳过上市前审查,并不能说明它不会烫伤人。
外包让情况更糟
如果产品由您自己设计和制造,即使证据杂乱无章,通常也存放在某个地方。有人做过测试,有人批准过图纸。记录也许躺在共享盘里,文件名毫无帮助,但它们确实存在。
当产品由海外合同制造商设计或制造时,这一假设会以一种特定的方式失效。工厂有记录,但这些记录在工厂的系统里,用的是工厂的格式,往往是中文,并且是围绕工厂自身的 ISO 13485 认证组织的,而不是围绕您的器械所承担的法规义务。工厂并没有做错什么,它维护的正是其自身质量体系所要求的记录。
问题在于,您的义务不会随着制造一起转移。作为规格所有方或贴标商,您仍须对成品器械负责;合同制造商被视为您流程的延伸,而不是替您承担责任的一方。双方各自对其实际执行的活动负责,而这种分工通常在双方的书面协议中确立。
因此,当审核员问谁确认了密封工艺时,答案不能是“这由工厂负责”。答案可以是:“工厂按照方案 X 进行了确认,我们于某日审查并批准了该方案,这是报告。”在会议上,这两种说法听起来差不多,但只有后者站得住脚。
常见误区
这种混淆很少自己暴露出来。它表现为一系列具体的缺失,在没人察觉的情况下逐渐累积:
- 已经销售多年的产品没有设计文件。该器械在任何人把它当作医疗器械对待之前就已开发完成,或者由工厂开发,设计记录一直留在工厂。
- 风险文件止步于危害。列出了可能出错的情形,却无法追溯到控制这些危害的设计特征,也无法追溯到验证这些控制措施有效的测试。
- 过程确认从未执行,或只执行过一次,工艺变更后再未重新执行。工厂搬迁了产线、更换了供应商或替换了设备,而当初证明原工艺合理的确认,已悄然不再反映实际情况。
- 供应商控制仅仅是持有一张证书。存档的 ISO 13485 证书证明的是认证机构审核过工厂的体系,并不能证明工厂正按照您的规格要求生产您的器械。
- 变更控制靠电子邮件进行。工厂提出更换某个零部件,有人在回复邮件中批准了,而设计文件对此一无所知。
- 投诉被当作客户服务处理。退货一律换新或退款。没有人评估这些投诉呈现的规律是否指向设计或工艺问题,也没有任何记录把投诉与调查联系起来。
其中每一项单独来看都可以解决。但合在一起,它们描绘出这样一家公司:以为上市前豁免解决了一个它其实从未处理过的问题。
QMSR 过渡抬高了风险
FDA 的《质量管理体系法规》(QMSR)于 2026 年 2 月 2 日生效,对 Part 820 进行修订,以引用方式纳入 ISO 13485:2016。同一天,FDA 停止使用质量体系检查技术,开始依据更新后的合规计划 7382.850 进行检查。对于质量体系按旧版 Part 820 结构搭建的公司,有两件事同时发生了变化:检查员所依据的框架,以及您的文件应当使用的术语。
值得注意的是,对 II 类规格所有方而言,有些东西并没有改变:设计和开发要求(现以 ISO 13485 第 7.3 条表述)适用于所有 II 类和 III 类器械,以及部分指定的 I 类器械。没有规模门槛,没有针对简单产品的豁免,也没有为工程设计由他人完成的器械开设例外。
底层义务大体沿用了下来。如果您之前的体系运行良好,现在依然如此。但按旧版分部结构组织的检查清单,与您的体系如今将被审视的方式只能大致对应。过时的索引比没有索引更糟,因为它制造了信心,却没有带来覆盖。我们另写过一篇文章,介绍如何在不丢失已有工作成果的前提下对旧版检查清单进行对照映射。
简短的自我评估
判断这是否适用于您,并不需要请顾问。挑出您风险最高的失效模式,也就是一旦发生就会伤及他人的那一个,然后尝试走通这条链:
- 该危害是否已在风险文件中识别?
- 是否有特定的设计特征对其加以控制?
- 该特征是否已作为设计输入或要求记录下来?
- 是否有验证测试证明该特征能够达到预期性能?
- 该测试是否针对您今天实际出货的设计进行?
- 是否有生产测试或检验在每一件或每一批产品上对其加以核实?
- 工厂的记录能否体现这一点,您能否在本周内拿出这些记录?
如果链条在第三步或第四步断开,您存在文件缺口。如果在第五步或第六步断开,您可能存在产品问题,而文件只是其中较小的一半。如果在第七步断开,您与制造商之间存在职责缺口,这通常是三者中最难弥合的,因为双方都认为这不是自己的事。
应对之道
人们的本能是着手编写程序文件。这通常是错误的第一步,因为由此产生的体系描述的是一家理想化的公司,而不是实际存在的那家公司,审核员一眼就能看出两者之间的差距。
不如先做一次如实的盘点:有哪些记录、存放在哪里、归谁负责,以及它们实际满足了哪些要求。把程序文件与这些程序文件本应产生的证据区分开来。二者并非一回事,把它们混为一谈,正是文件数量制造虚假信心的最常见方式。然后,明确写下哪些义务是您的,哪些是工厂的。
这份文件,即规格所有方与制造商之间的职责矩阵,正是大多数外包项目所缺失的,也是能够化解最多后续争议的那一份。
Bob Jordan,AsianOPS 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
在产品设计、工程、采购、制造和运营领域拥有 25 年以上经验,包括 II 类和 III 类医疗器械项目,并在深圳生活和工作十年。曾任职于 PRTM 管理咨询公司、Cardinal Glass、Guardian Industries 和 BASF。弗吉尼亚大学达顿商学院 MBA。